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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7.1.1

7.1.1 必须按照制造、装配、安装和使用要求,制定标识物项(包括部分加工的组件)的措施。根据要求,通过把批号、零件号、系列号或其他适用的标识方法直接标识在物项上或记载在可以追查到物项的记录上,以保证在整个制造、装配和安装以及使用期间保持标识。标识物项所需要的文件,必须在整个建造过程中都能随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