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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7.1.3

7.1.3 在使用标记的情况下,标记必须清楚,不能含混和被擦掉。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不得影响物项的功能。标记不得被表面处理或涂层所遮盖,否则必须用其他的标识方法代替。当把物项分成几部分时。每一部分都必须保持原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