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6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6 6 采购控制 6.1 概述 6.1.1 必须制定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在采购物项和服务的文件中包括了或引用了国家核安全部门有关的要求、设计基准、标准、技术规格书以及为保证质量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6.1.2 为保证质量,采购要求必须包括(但根据情况不仅限于)下列方面: (1) 供方承担的工作范围的说明; (2) 根据条例、规范、标准、程序、细则及技术规格书等文件(包括其修订版)对物项或服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3) 试验、检查和验收要求以及任何有关这些活动的专用细则和要求; (4) 当需要到源地进行检查和监查时,为此目的而进入供方设施、查阅记录的规定; (5) 确定适用于物项或服务采购的质量保证要求和质量保证大纲条款。并不要求所有的供方都要有符合本规定所有条款的质量保证大纲,但采购文件必须根据需要的程度,要求承包者或分… (6) 确定所需要的文件,例如编写并提交买方审核或认可的程序、细则、技术规格书、检查和试验记录以及其他质量保证记录; (7) 有控制地分发、保存、维护和处置质量保证记录的规定; (8) 对处理不符合项进行报告和批准的要求; (9) 把有关的采购文件的要求扩展到下一层次分包者和供方的规定,包括买方便于进入设施和查阅记录的规定; (10) 提交文件限期的规定。 6.2 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 6.2.1 必须将被评价的供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物项或服务的能力作为选择供方的基本依据。 6.2.2 根据情况,对供方的评价包括: (1) 对供用能表明其以往类似采购活动质量的资料的评价; (2) 对供方新近的可供客观评价的、成文的、定性或定量的质量保证记录的评价; (3) 到源地评价供方的技术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4) 利用抽查产品进行评价。 6.3 对所购物项和服务的控制 6.3.1 必须对所购物项和服务进行控制,以保证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控制包括由承包者提供质量客观证据、对供方进行源地检查和监查以及物项和服务的交货检验等措施。 6.3.2 如有必要,必须在双方同意的地点,对规定的材料样品保存一段规定的时间并加以控制,以便提供做为进一步检验的手段。 6.3.3 证明所购物项和服务(包括用于核电厂运行、换料和维修的备件和更换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文字证据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前送到核电厂现场。这个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该物项和服务满… 5.4 目录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