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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6.3.1

6.3.1 必须对所购物项和服务进行控制,以保证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控制包括由承包者提供质量客观证据、对供方进行源地检查和监查以及物项和服务的交货检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