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6 采购控制 6.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6.3 6 采购控制 6.3 对所购物项和服务的控制 6.3.1 必须对所购物项和服务进行控制,以保证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控制包括由承包者提供质量客观证据、对供方进行源地检查和监查以及物项和服务的交货检验等措施。 6.3.2 如有必要,必须在双方同意的地点,对规定的材料样品保存一段规定的时间并加以控制,以便提供做为进一步检验的手段。 6.3.3 证明所购物项和服务(包括用于核电厂运行、换料和维修的备件和更换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文字证据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前送到核电厂现场。这个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该物项和服务满… (4) 目录 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