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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6.3.3

6.3.3 证明所购物项和服务(包括用于核电厂运行、换料和维修的备件和更换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文字证据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前送到核电厂现场。这个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该物项和服务满足所有的要求。文字证据可以采用注明该物项或服务已满足各项要求的合格证书形式,但必须能够证明这些证书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