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6 采购控制 6.1 概述 6.1.2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6.1.2 6 采购控制 6.1 概述 6.1.2 为保证质量,采购要求必须包括(但根据情况不仅限于)下列方面: (1) 供方承担的工作范围的说明; (2) 根据条例、规范、标准、程序、细则及技术规格书等文件(包括其修订版)对物项或服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3) 试验、检查和验收要求以及任何有关这些活动的专用细则和要求; (4) 当需要到源地进行检查和监查时,为此目的而进入供方设施、查阅记录的规定; (5) 确定适用于物项或服务采购的质量保证要求和质量保证大纲条款。并不要求所有的供方都要有符合本规定所有条款的质量保证大纲,但采购文件必须根据需要的程度,要求承包者或分… (6) 确定所需要的文件,例如编写并提交买方审核或认可的程序、细则、技术规格书、检查和试验记录以及其他质量保证记录; (7) 有控制地分发、保存、维护和处置质量保证记录的规定; (8) 对处理不符合项进行报告和批准的要求; (9) 把有关的采购文件的要求扩展到下一层次分包者和供方的规定,包括买方便于进入设施和查阅记录的规定; (10) 提交文件限期的规定。 6.1.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