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3 组 织 3.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3.1 3 组 织 3.1 责任、权限和联络 3.1.1 为了管理、指导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建立一个有明文规定的组织结构 并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在考虑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时,必须明确实施质量保证大… (1) 由被指定负责该工作的人员来实现其质量目标,可以包括由完成该工作的人员所进行的检验、校核和检查; (2) 当有必要验证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时,这种验证只能由不对该工作直接负责的人员进行。 3.1.2 必须对负责实施和验证质量保证的人员与部门的权限及职能作出书面规定。上述人员和部门行使下列质量保证职能: (1) 保证制定和有效地实施相应适用的质量保证大纲; (2) 验证各种活动是否正确地按规定进行。 3.1.3 负责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和部门必须向级别足够高的管理部门上报,以保证上述必需的权力和足够的组织独立性,包括不受经费和进度约束的权力。由于人员数目、进行活动的类型和… 3 目录 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