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3 组 织 3.1 责任、权限和联络 3.1.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3.1.1 3 组 织 3.1 责任、权限和联络 3.1.1 为了管理、指导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建立一个有明文规定的组织结构 并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在考虑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时,必须明确实施质量保证大纲的人员既包括活动的从事者也包括验证人员,而不是单一方面的责任范围。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必须做到: (1) 由被指定负责该工作的人员来实现其质量目标,可以包括由完成该工作的人员所进行的检验、校核和检查; (2) 当有必要验证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时,这种验证只能由不对该工作直接负责的人员进行。 3.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