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1 引言 1.3 责任 1.3.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1.3.1 1 引言 1.3 责任 1.3.1 为了履行保证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责任,营运单位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适用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核。1.3.2 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负责制定和实施整个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总大纲。核电厂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制定和实施大纲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但必须仍对总大纲的有效性负责,同时又不减轻承包者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 1.3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