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13 监 查 13.2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 13.2 13 监 查 13.2 监查的计划安排 必须根据活动情况及其重要性来安排监查计划,在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必须进行监查: (1) 有必要对大纲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系统或部分的评价时; (2) 在签订合同或发给订货单前,有必要确定承包者执行质量保证大纲的能力时; (3) 已签定合同并在质量保证大纲执行了足够长的一段时间之后,有必要检查有关部门在执行质量保证大纲、有关的规范、标准和其他合同文件中是否行使所规定的职能时; (4) 对质量保证大纲中规定的职能范围进行重大变更(例如机构的重大改组或程序的修订)时; (5) 在认为由于质量保证大纲的缺陷会危及物项或服务的质量时; (6) 有必要验证所要求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时。 (1) 事故序列在发展中,但尚未超出核电厂设计基准的阶段; (2) 发生严重事故,但堆芯尚未损坏的阶段; (3) 堆芯损坏后的阶段。 (1) 几何分隔(增大间距、改变走向等); (2) 设置适当的屏障; (3) 前两者的结合。 (1) 减容; (2) 去除废物中的放射性核素; (3) 改变成分。 附录 I 13.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