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气象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 第十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 第三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人员登记表及有关…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初审。初审的… 第十五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十六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第四章 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七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十八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印制的《施放气球作业…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对施放气球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