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转借或者涂改资质证的; 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