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审验。逾期不申报年检的单位,其《施放气球资质证》自行失效。 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