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人员登记表及有关…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初审。初审的… 第十五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十六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质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