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

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培训学习的;

涂改或者转借资格证的;

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