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 第十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