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4名以上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