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人员登记表及有关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

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有关申请材料转到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