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第十七条 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第十八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施放气球必须由持有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条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印制的《施放气球作业…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