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