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复。

取消施放活动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