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