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