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企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对省级部门的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企业实训基地项目应由企业主导建设,重点支持技能人才缺口大的新兴领域以及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传统行业,主要向本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实训,并积极拓展社会培… 第五条 企业实训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建设实训场地、实训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辅助设施,支持利用现有培训场所、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场所改扩建。不支持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宿… 第六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改扩建项目必须产权明晰。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第七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的,支持比例为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支持上限为1亿元。采用贴息方式…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行业领域技能人才供需形势,细化形成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并及时下发申报通知。 第九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指导地方和企业准确理解政策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企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各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 第十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包括开展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优先级排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商请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实行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资金需求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下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完成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的,视情况采取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按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