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的,视情况采取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