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贯彻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责、纵横联动、协同高效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责… 第五条 作为投资项目批复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 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 第七条 作为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对象的中央单位,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直属机构或各级分支机构承担的投资项目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并重点对有关项目是否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指导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奖惩激励机制。对于上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以及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问题较多,或者审计提出…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审批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时,应当确定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并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时应当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并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的投资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督促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督促检查,并动态跟踪相应的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第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 第十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测调度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相应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未按时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对本地区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对有关问题项目及… 第二十条 中央单位应当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本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的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重大问题及整…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敏感项目外,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具备实际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单体项目,结合实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量、区域分布、自查情况、监测调度情况、大数据分析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因素,科学合理选取被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选取若干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投资项目及相应的投资计划,通过现场核查、视频监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于通过监测调度、大数据…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开展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二十七条 除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外,中央单位应当从行业或企业内控等角度开展监督检查,并重点对项目建设及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

第五章 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对分解后的具体项目,逐一落实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明确相应监督管理要求,经项目日常监… 第三十条 作为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地方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投资项目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明确监督重点并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重点加强对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有关专项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通过重点绩效评价等方式强化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该专项及年度资金…

第六章 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方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或参考,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促进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并… 第三十八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 第三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约谈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恶劣的抄送… 第四十条 对于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投资项目执法信息共享,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审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除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内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