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

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