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中央单位)同意后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