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法人)以下有关投资项目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总投资是否存在大幅度缩减问题,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