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作为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地方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投资项目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做好建设手续办理、要素保障、征地拆迁等工作,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推进项目尽早开工并规范有序实施;
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及时、准确填报项目建设进度等信息并同步上传佐证材料,做好项目调度信息与项目资料的比对审核;
项目建成后,应当督促项目单位(法人)切实做好项目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