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打捆切块下达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明确监督重点并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项目开展灵活机动检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本县区当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组织对本地区当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

有关现场核查和抽查情况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上予以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