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