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敏感项目外,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于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以上,具备实际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单体项目,结合实际要求项目单位(法人)在控制性工点现场配备或者利用现有项目远程可视化监控设备,探索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实时监控。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方式,定期核查项目建设进度。

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

前款规定的各有关监测调度部门、单位应当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投资项目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与监测调度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监测调度以及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