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量、区域分布、自查情况、监测调度情况、大数据分析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因素,科学合理选取被监…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选取若干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投资项目及相应的投资计划,通过现场核查、视频监测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于通过监测调度、大数据…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重点地开展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第二十七条 除配合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外,中央单位应当从行业或企业内控等角度开展监督检查,并重点对项目建设及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或领域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