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