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作为投资项目批复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或领域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