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