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完成情况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日常监管及其相应的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实施和投入运营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进度要求、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推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的,视情况采取收回或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并按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