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