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七条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