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后,商请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实行一次核定,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资金需求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下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