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六条 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投资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