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优先级排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