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培训相关工作基础(包括从事一线生产或服务的技能岗位人员数量,取得培训和评价相关资质情况,企业实训管理及运营机制,开展技能实训、技能等级评价、师资培训、校企合作、课程研发等工作情况,制定培训管理、合作单位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师资队伍管理、学员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情况等)。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背景及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及内容、设备方案、建设进度、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能评、安评、土地、规划、资金等证明文件或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运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组织机制、师资安排、经费保障、培训生源、工种设置、培训课程、培训形式、管理制度、考核评估等)。
项目投资估算明细及各渠道资金来源具体情况。
项目预期效果(包括对本企业职工进行培训,承担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社会、院校培训任务,开展技能评价等情况)。
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特别是不存在已取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