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强国和就业促进专项企业实训基地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配套资金已落实。

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