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抽水蓄能项目开发建设立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坚持“生态优先、需求导向、优化布局、有序建设”总体原则,与国土空间规划、能源电力规划、其他相…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电力系统发展需要,统筹规划产业发展总量规模,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 第四条 抽水蓄能项目一般分为服务电力系统项目、服务特定电源项目两类。服务电力系统项目是指服务相关省级或区域电网的抽水蓄能项目,根据省级或区域电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调节需…

第二章 资源调查

第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基于已有抽水蓄能选点成果,会同相关部门及电网企业组织开展本省(区、市)抽水蓄能站点资源调查普查工作,选择满足地形地质、水资源、生态环境等条件的站…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站点资源调查基础上,建立省级站点资源库并滚动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可择优加深开展抽水蓄能站点资源研究工作。对于水电站增建混合式抽水蓄…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加强对本省(区、市)资源库内站点的保护。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电力系统发展需要,组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研究机构等开展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需求规模论证研究,结合能源电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新能源与传统…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需求规模,统筹系统需要、建设成本及电价承受能力、站点条件、电网接入、生态环境等因素,组织项目综合比选,提出…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布局方案,组织优化衔接,统筹电力供需、区域协调、产业链协同等因素,分年度确定各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及各区域各省电力系统发展需要,在需求论证和优化衔接基础上,一般按照5年周期制修订全国抽水蓄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周期内全国及分区域分省抽水蓄能发… 第十二条 抽水蓄能发展规划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结合全国电力需求变化、新能源发展实际和系统支撑调节能力提升需要,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修订全国及分区域分省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 第十四条 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列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规划或批复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方案后,滚动纳入抽水蓄能发展规划。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关于布局项目有关…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抽水蓄能发展规划确定的本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等,明确具体项目和建设时序,做好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优选项目投资主体,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投资落地等作为选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 第十七条 对于难以按照原定时序实施的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从布局方案后序项目中择优补选替代或滚动纳入次年本省(区、市)年度发展规模。对于布局方案后序项目确实不具备条… 第十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规划或批复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方案,组织相关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实施。对于其他服务特定电源项目,省级能… 第十九条 对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国家能源局可结合实际需要安排实施。对于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与分布式发电结合、接入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在配电网系统…

第五章 核准管理

第二十条 抽水蓄能项目应先评估、后核准,核准机关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独立开展咨询评估,重点评估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生态环境影响、水资…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应依据发展规划,结合咨询评估意见开展项目核准,不得以委托、授权等方式将项目核准权限交由下级机关核准。核准时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类型、装机容量、投资规模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后,服务对象、服务范围、装机容量等主要核准事项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核准机关提出核准变更申请。对于服务电力系统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增…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是抽水蓄能项目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责任主体,负责履行好抽水蓄能项目全过程质量、安全和生态环保的建设管理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勘察、… 第二十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抽水蓄能电站与电网网架规划布局的有效衔接,根据电力发展规划、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进度、电力系统设计工作周期,提出送出工程纳规需求。电网企业应按… 第二十五条 按照《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在完成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的基础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抽水蓄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根据职责分工督促项目单位抓好生产准备工作,指导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规范抽水蓄能机组试运行考核和转入商业运营管理,确保具… 第二十七条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规范做好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管理。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和抽水蓄能电站应在并网前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签订…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建立健全抽水蓄能调度运行监测工作机制,按年度形成调度运行报告,相关抽水蓄能电站配合完善技术支持系统。 第二十九条 鼓励抽水蓄能行业组织和研究机构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和指标体系,适时发布监测报告和产业发展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投资主体应确保项目勘测设计质量,不得人为压缩合理勘测设计周期和压减正常设计程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监督投资主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开展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办理项目环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用地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等手续。未取得必要许可文件依法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抽水蓄能电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政… 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监管,会同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制定电站并网运行考核办法,明确调度运行考核指标、标准及相关措施和要求,做好调度运行信息披…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