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章 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电力系统发展需要,组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研究机构等开展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需求规模论证研究,结合能源电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新能源与传统…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需求规模,统筹系统需要、建设成本及电价承受能力、站点条件、电网接入、生态环境等因素,组织项目综合比选,提出…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布局方案,组织优化衔接,统筹电力供需、区域协调、产业链协同等因素,分年度确定各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及各区域各省电力系统发展需要,在需求论证和优化衔接基础上,一般按照5年周期制修订全国抽水蓄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周期内全国及分区域分省抽水蓄能发… 第十二条 抽水蓄能发展规划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 结合全国电力需求变化、新能源发展实际和系统支撑调节能力提升需要,国家能源局适时组织修订全国及分区域分省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 第十四条 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列入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规划或批复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方案后,滚动纳入抽水蓄能发展规划。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关于布局项目有关…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