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办理项目环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用地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等手续。未取得必要许可文件依法不得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