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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抽水蓄能发展规划确定的本省(区、市)服务电力系统抽水蓄能总量规模,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等,明确具体项目和建设时序,做好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筹组织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优选项目投资主体,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投资落地等作为选定投资主体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 第十七条 对于难以按照原定时序实施的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从布局方案后序项目中择优补选替代或滚动纳入次年本省(区、市)年度发展规模。对于布局方案后序项目确实不具备条… 第十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规划或批复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方案,组织相关服务特定电源项目实施。对于其他服务特定电源项目,省级能… 第十九条 对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国家能源局可结合实际需要安排实施。对于探索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与分布式发电结合、接入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在配电网系统…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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